五粮液是中国最著名的酒企之一,是中国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与著名民族品牌,在白酒行业的地位仅次于贵州茅台酒。
多年以来,盛誉海内外的“五粮液”屡次深陷商标侵权的泥淖,为了维权,五粮液集团打了上百个官司,多个案件甚至一路从基层法院打到最高法院。
维权“急先锋”五粮液集团,在打击“蹭热度”、“傍名牌”等有可能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与态度都十分果决。
近日,一则由五粮液集团提起,针对“八大作坊”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结果公开,五粮液集团因证据不足碰了壁。
经查询,青海某公司在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八大作坊”商标,指定使用在“伏特加酒;白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第33类商品上,年10月21日注册公告。
据商标流程显示,“八大作坊”商标注册申请先是被驳回,初步审定后又遭遇异议,紧接着再被申请了无效宣告,且商标异议人和无效宣告申请人均是五粮液集团。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商标局认为“八大作坊”商标与五粮液集团引证在先注册的“五粮作坊”、“大作坊”、“新作坊”等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准予“八大作坊”商标注册。
年7月6日,五粮液集团再次对青海某公司的“八大作坊”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五粮液集团认为,“八大作坊”在白酒行业有特定含义,用以指代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八处中国白酒老作坊,涉案商标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和产品等特点产生误认。
此外,“八大作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青海某公司“八大作坊”商标无效。
随后,青海某公司提供了相关档案、证书、报告等多项材料进行答辩,且主张“八大作坊”商标与五粮液集团引证的多件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纯文字“八大作坊”构成,与引证商标“五粮作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粮液集团其余主张未获支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五粮液集团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八大作坊”商标予以维持。
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目前五粮液集团共申请注册商标件,除注册核心商标“五粮液”外,还把“一到十”粮液注册了个遍,商标布局之严密令人叹服。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重要载体,对商标的保护实则是对企业信誉、企业形象的保护,这也是五粮液集团长期以来密集进行商标布局、商标维权的重要原因。
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向五粮液集团学习,在要做好商标布局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商标监控工作,对可能存在的“蹭热度”、“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早发现、早处理。
对于他人申请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如错过公告期,也可以再提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