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号“乌兰吉祥红吉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字第号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宏颐达酿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嘉萱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宏颐达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嘉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第号“乌兰吉祥红吉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乌兰吉祥红吉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乌兰情”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乌兰”,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乌兰吉祥红吉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年01月17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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