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专治白癜风的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video_bjzkbdfyy/前言年1月6日,重庆江小白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最高法行再号)对第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并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其实质意思就是:维持第号“江小白”商标有效)第号“江小白”商标案,自年开始经过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行政诉讼一审、商标行政诉讼二审、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等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被维持有效。那么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商标,需要历经七年、走过如此曲折程序?下面我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号行政判决等三份判决书,为大家介绍一下“江小白”商标(第号)案始末。一、“江小白”商标基本情况这里的“江小白”商标是指第号“江小白”文字商标,于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商标权人为江小白公司。其实“江小白”商标一开始并不是江小白公司的。其申请人是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尚公司),年12月6日,格商公司将申请中的“江小白”商标转让给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的关联公司);年6月6日,新蓝图公司将“江小白”商标转让给将小白公司。第号“江小白”商标二、“江小白”商标的七年往事第一回合:江津酒厂阻击无效,“江小白”商标成功注册年2月21日,历经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后,“江小白”商标成功被核准注册。第二回合:江津酒厂穷追不舍,“江小白”商标被无效宣告年5月30日,针对“江小白”商标,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裁定诉“江小白”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回合:江小白公司据理力争,一审胜诉年6月,江小白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裁定。首先,江津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能真实、有效地证明其在“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前对“江小白”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其次,在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江津酒厂、新蓝图公司于“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建立了代理经销、业务往来等关系。在案证据所体现的双方就“江小白”进行沟通及建立正式合同关系的时间均晚于“江小白”商标申请日,不能说明“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前新蓝图公司系从江津酒厂公司处获知“江小白”商标。再次,即使参照“江小白”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证据,在首次体现双方就“江小白”进行沟通的邮件中,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陶石泉提出“江小白”的设计文稿;而在江津糖酒公司与新蓝图公司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而合同约定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用于江津酒厂公司或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须经新蓝图公司授权,说明江津酒厂公司对除“几江”外的上述内容不享有知识产权,亦说明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江小白”商标未损害江津酒厂公司的权利。因此,在“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第三人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第三人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第四回合:江津酒厂二审反败为胜,江小白公司痛失爱标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小白公司痛失爱标,“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只有存在特殊法定情形,才会有再审程序。)从现有证据来看,“江小白”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江小白”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第五回合:最高法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维持有效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的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表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综上,在“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至此“江小白”商标(第号)案尘埃落定,历经五个回合,终被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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