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6日,江小白发布声明称,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审维持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关于第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争议商标需重新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之外的产品概念、广告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此外,江小白公司的再审申请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被诉裁定和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了解,一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江小白在声明中表示,江小白品牌于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句号,也为其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据了解,江小白于年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酿造生产工厂,并持续扩大酿酒投入,迄今为止,已经在纯粮酿造清香型高粱酒领域形成了一定的酿酒规模。目前,江小白公司拥有5位国家级白酒评委,从上游高粱种植到下游配套产业链初具规模,年原酒产能5万吨。
“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我们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江小白表示。
诉讼已持续三年多
江小白与江津酒厂的诉讼可追溯到年。根据江小白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第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允许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专用期限至年2月20日。
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显示,新蓝图公司当前为自然人胡百元%控股,法定代表人也是胡百元。而在年11月之前,新蓝图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江小白的创始人陶石泉,新蓝图公司当时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
而在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
商评委裁定认为江津酒厂的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江小白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江津酒厂公司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所有证据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年11月22日,该案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成立,江津酒厂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另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商标不影响江小白销售
此前二审判决该商标无效后,江小白公司发布《关于“江小白”商标的声明》称,自年起,江小白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江小白名下注册的第号商标,该商标属于国际商标分类中的第33类商标,主要包括酒、葡萄酒、黄酒、白兰地、果酒、烧酒、料酒、苹果酒、米酒、开胃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等。
江小白还称,“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创始人陶石泉原创,设计于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记录,除江小白之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另外,江小白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已注册持有“江小白”等商标,“江小白”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业运营不受任何影响。
新京报记者/王子扬
编辑/祝凤岚张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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